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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肝胆相照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9/7/6     来源 : 来自本站     浏览量 : 181

北京肝胆相照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慈善公益事业,规范北京肝胆相照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肝胆相照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北京肝胆相照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在北京肝胆相照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肝胆相照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为推动某项公益活动,由本基金会或致力于慈善事业的个人或组织自愿发起,经协商在肝胆相照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发起方或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作为基金会业务的组成部分,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非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北京肝胆相照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发起人,须为中国境内认同肝胆相照基金会的宗旨和理念,关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自然人和法人,发起人可与本基金会商议申请设立符合本基金会宗旨与业务范围并由发起人指定公益用途的专项基金,专项基金下不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合法无争议,可一次或多次捐赠,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专项基金起始资金不少于      人民币,存续期限不低于   年,首期项目启动资金不低于      人民币。

存续期间专项基金账面余额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个人或其他公益机构发起的专项基金,在存续期间年筹款额不低于    人民币;

(二)由企业发起的专项基金,在存续期间年筹款额不低于   人民币。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应向肝胆相照基金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一)按照肝胆相照基金会提供的模版填写设立申请表。

(二)发起方的资质证明。

如法人申请发起,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银行账户、机构章程、年检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机构负责人及拟申请专项基金负责人员简介等;

如是自然人申请发起,需提供发起人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等;

第七条 本基金会收到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后,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一)审验材料

(二)申请设立基金金额在      以下的,由秘书处审议后报理事长决定,并报理事会备案。

申请设立基金金额在      以上的,由秘书处审议后报理事会决定。

(三)审议通过的专项基金设立申请,发起人应与本基金会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合作期限和终止条件等。

(四)本基金会与拟成立专项基金发起人签署专项基金设立协议后为正式成立的专项基金建立档案并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起始资金到账后,本基金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方开具《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捐赠方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二)公示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通过年报公示项目年度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在本基金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为符合公开募捐要求并经管理部门备案的专项基金开通肝胆相照基金会的各种募款通道;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九条 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认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十条 管委会成员一般3至5人,由肝胆相照基金会和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设主席 1人;管委会主席由肝胆相照基金会委派人员担任,;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主席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专项基金的合法合规性;

(二)确定专项基金项目,决定专项基金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方向;

(三)审议和批准项目执行方提交的预算与项目执行规划、项目产出与成果,并就项目开展情况给出意见或建议;

(四)根据项目需求,组织发起方、受托方及执行方,召开管委会商讨重大事项;

(五)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席负责召集,须有 2/3 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视工作实际需要,可聘请相关人员担任专项基金的职务。

第十四条 发起方管理团队应接受管委会的领导,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项目管理、宣传推广、筹资联络等工作。项目落地的执行方必须是管委会决议通过的,具有法人资质的机构。

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会有权对。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肝胆相照基金会的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等,本会有权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未经肝胆相照基金会书面许可,专项基金不得单独使用或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专项基金从事对外宣传、募款等相关活动,均须冠以全称,即北京肝胆相照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或“肝胆相照基金会—**专项基金”,使用符合专项基金相应标准要求的LOGO 。专项基金不得在日常业务或活动中擅自使用肝胆相照基金会的名称或标志。

第十七条 肝胆相照基金会为专项基金设独立的银行专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帐,财务工作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同时根据专项基金制定的年度计划对专项基金的活动进行监督。每年年度审计后,肝胆相照基金会将通过年报公示财务收支情况或审计报告。专项基金的监管和审计各公益项目专项基金须接受国家税务、审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肝胆相照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使用后,及时核算该专项基金余额。发起方可以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肝胆相照基金会应依据与发起方的设立协议向专项基金收取管理费用,用于肝胆相照基金会的专项基金管理人员费用和行政开支。从专项基金中提出不高于10%的管理支持经费,用于相应的服务成本,具体比例在双方签订的专项基金合作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每年用于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上一年总捐赠的 70%(与肝胆相照基金会另行约定外的除外),首年按捐赠协议规定执行。金额特别巨大的,年度的公益支出比例可酌情协商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存续期间账面余额原则不得低于   元人民币,账面余额持续六个月低于  元人民币,且发起方无续捐计划的,则肝胆相照基金会有权在未来 6个月内终止专项基金。协议到期后,根据发起方意愿,可签署补充协议,继续专项基金合作,或者变更为普通合作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每年须制定并向管委会及肝胆相照基金会提交详细的年度项目及预算计划,执行团队应严格按照上述计划开展项目和募款活动。至少每三个月汇报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三个月内,应当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项目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主管部门备案。募捐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须提前 20 个工作日向肝胆相照基金会报备。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名誉职务或管委会成员,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活动的,应在上述涉外活动开展前 20 个工作日向肝胆相照基金会书面报告。肝胆相照基金会根据北京市民政局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在存续期间,如被发现有不符合公开募捐要求,以及肝胆相照基金会对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等要求的情况,肝胆相照基金会有权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停止其活动并进行整改;如在三个月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依然不符合要求的,肝胆相照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 遇下列情况,肝胆相照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一)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己终止或专项基金使命己完成;

(二)实施过程中或捐赠款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肝胆相照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专项基金持续六个月账面余额低于  万人民币,且发起方无续捐计划的;

(四) 专项基金自成立后一年内未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五)专项基金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协议内容,经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

(六)发起方或专项基金对肝胆相照基金会的声誉或形象造成损害的。

(七)发起方与肝胆相照基金会协商一致确定终止的。

(八)其他需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注:(一) (三)两种情况导致的专项基金的终止后,可与发起方协商变更为普通项目合作。发起方不得再以专项基金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由专项基金管委会和肝胆相照基金会相关部门对该基金进行清算,并经由秘书处通报理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严禁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条 肝胆相照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于肝胆相照基金会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肝胆相照公益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