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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肝胆相照公益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日期:2019/7/6     来源 : 来自本站     浏览量 : 109

北京肝胆相照公益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基金会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基金会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账号借用的;

5、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6、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基金会工作的;

7、涉及基金会形象或基金会工作的突出事件;

8、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基金会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基金会理事长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基金会理事长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对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告知。

三、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理事长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基金会理事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知情人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基金会理事长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理事会决定处罚。

 

以上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